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干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下乡、因公外出等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外出要填写“临时外出报备单”,并经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交办公室留存。报备时间仅限于一个工作日,如超出一个工作日则不得报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因紧急事项需临时下乡、外出又无法履行手续的,要电话报备,后补填“临时外出报备单”。若外出期间形成发生变动,或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的,必须书面或口头请示报告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四条 干部职工下乡、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若本单位发生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返回处置或参与处置。
第五条 干部职工下乡、外出期间,须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外出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严格会议请假报告制度。凡上级机关或本单位所召开的会议,要及时通知相关干部职工参加会议。干部职工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经相关领导批准,报办公室登记。
第七条 局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问责。
第八条 干部职工下乡、外出请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
第九条 凡临时外出报备单未按程序签批的,一律视为无效,按旷工对待,如果被明察暗访组查获,后果自负;凡因私外出的,按旷工对待。
第十条 本制度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