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请(休)销假制度,根据奈党办字(2019)83号《中共奈曼旗委员会办公室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安排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系统工作人员有关病、事、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如下,此制度与年度考核评优挂钩,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
工作人员请假,首先到办公室填写《职工请假呈批表》及《职工销假登记表》。
(二)病假
1、病假一天以内的向所在的股室、中心、服务站负责人请假,两天以内的向分管领导请假,超过两天的向局长请假。
2、病假证明报办公室备案并补办手续。
3、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三)事假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股室、中心、服务站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局长批准。
2、股室、中心、服务站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4、如因在外地未能填写《职工请假呈批表》的,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四)婚假及丧假
1、婚假:工作人员持结婚证,按自治区规定可享受婚假18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2、丧假:工作人员可享受处理丧事假3-7天,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
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星期提出休假申请,以便工作安排。休假人员应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工作,并到办公室填写《职工年休假呈批表》。
(三)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六)在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办公室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
(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
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三、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上班当天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