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奈曼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管理,严格用印制度,特制定此公章管理制度。
一、公章使用范围
l.以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制发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3.经旗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批准的有关事项;
4.登记证书、资格证书、离退休证书等证书;
5.其他以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办理的有关事宜。
二、公章使用权限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用印必须经局领导签字,并区别情况履行以下手续:
l.以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长签发后方可用印,办公室留存底稿及正式文1份。
2.联合发文,由分管局长审签,局长签发。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办的,办公室留存底稿及正式文件1份;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办的,办公室留存底稿复印件及正式文件1份。
3.证书、报表、汇报材料、业务工作总结等非公文材料需加盖局机关公章的,分管局长审签,局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4.证明、合同及其他需用印的材料等,由局长审阅后方可用印。
5.特殊情况下,局长和分管局长因公不能及时签发的,经电话请示同意后可以先盖章再补签。
三、公章的管理
1.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严格保管;
2.公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用印,坚持原则,高度负责,不允许人章分离,违反制度用印,将追究其责任;
3.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上预盖公章。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