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根据中央、自治区、通辽市相关规定及旗委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
第三条 用车标准
1、严格公务用车范围,严禁非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范围包括上级局领导的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调研、机关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机要文件的传送、财务大额现金支取等有关公务活动。
2、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3、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要求,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4、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用车。
第四条 用车程序
1、各股室用车须到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等信息。办公室将根据用车情况定期公示。
2、驾驶员根据办公室指派出车,严禁驾驶员私自、擅自出车。
第五条 车辆保险、加油及维修
1、公务用车保险、加油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由指定人员办理,原则上公务用车加油使用加油卡,特殊情况除外。
2、严禁驾驶人员未经批准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否则不予报销。
3、车辆维修需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车辆。
4、公务用车车辆相关手续由办公室保管。
5、驾驶员负责公务用车年检。
6、驾驶员要做到安全行驶。
7、驾驶员要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归还
1、驾驶员行驶后,要及时将车辆情况报告办公室。
2、驾驶员行驶后,要及时清洗车辆,确保车内外清洁。
第七条 公务用车停放
1、公务用车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律停放到局机关院内或车库。
2、公务用车不允许停放在主城区住宅小区和饭店等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