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8-15 浏览次数:78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根据中央、自治区通辽市相关规定及委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

第三条  用车标准

1、严格公务用车范围,严禁非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范围包括上级局领导的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调研、机关统一组织的公务活动、机要文件的传送、财务大额现金支取等有关公务活动。

2、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3、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要求,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4、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用车。

第四条  用车程序

1、各室用车须到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等信息。办公室将根据用车情况定期公示。

2、驾驶员根据办公室指派出车,严禁驾驶员私自、擅自出车。

第五条  车辆保险、加油及维修

1、公务用车保险、加油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由指定人员办理,原则上公务用车加油使用加油卡,特殊情况除外。

2、严禁驾驶人员未经批准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否则不予报销。

3、车辆维修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车辆。

4、公务用车车辆相关手续由办公室保管。

5、驾驶员负责公务用车年检。

6、驾驶员要做到安全行驶。

7、驾驶员要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归还

1、驾驶员行驶后,要及时将车辆情况报告办公室。

2、驾驶员行驶后,要及时清洗车辆,确保车内外清洁。

第七条  公务用车停放

1、公务用车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律停放到局机关院内或车库。

2、公务用车不允许停放在主城区住宅小区和饭店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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