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归档及时性,依据电子档案管理相关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分中心所有需要归档整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的股室。
三、归档整理的电子文件资料内容必须准确、齐全,能够真实反映交易活动, 并与纸质档案资料保持一致性。
四、电子档案整理过程中,应本着方便服务对象的原则,严禁在整理电子档案过程中,出现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五、视频档案归档。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交易项目评标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准确确认开评标室信息、确认视频起止时间信息。确认视频起止时间信息时,严格按照监控记录起始时间点向前延伸5分钟,截止时点向后顺延10分钟,确保视频资料的完整性。
六、补充电子档案资料。项目负责股室应当在次月5日前,统一将电子交易系统中未能自动生成的现有线下资料,通过拍照、扫描的方式整理成电子版资料,及时补充到对应项目电子档案资料中。
七、电子档案归档申请:项目负责人须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发起电子档案归档申请。
八、因招标人、代理机构延迟提供资料,造成资料不齐的,按照谁允许延迟提供,谁负责收集的原则,在《中标成交通知书》见证签发前收齐。
九、电子档案管理员应当在收到电子档案归档申请2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审批。
十、因未按规定的时间在电子档案系统准确确认开评标室信息、确认视频起止时间信息、发起电子档案归档申请、拍照扫描整理线下资料、档案补充、归档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规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