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7-28 浏览次数:309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结合分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重大财务问题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一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

2.财务室具体负责全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机关财务收支预算、审核、报销等财务管理工作。

3.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及时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严禁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4.资金使用实行计划审批制度,由办公室提出详细的用款计划,由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审核。财务支出时由经办人签字、报请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账;对大额度的支出,要经分中心班子“三重一大”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做好详实记录,由经办人签字,报请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

5.分中心资金使用年初要做出预算,年终进行决算。财务人员每月要向分管财务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提交财务报表分管财务的领导要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财务开支情况,所有开支每月由主要领导监督审核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公开。

6.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对于不合规的票据,坚决退回。

7.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到奈曼旗以外出差方可报销差旅费,按照《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1.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控制人数和时间。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支出费用等,均由个人自理。

2.城市间交通费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不准乘坐火车软卧),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路途较远或者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中心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报销机票应该有批准领导签字。

3.住宿费,工作人员到通辽市和旗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旗县出差,按《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奈财行字〔201417号)标准执行。到通辽以外按奈财行〔201635号文件规定执行。

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通辽市内出差按《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奈财行字〔201417号)标准执行,到通辽以外按奈财行字〔201635号文件规定执行。

5.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奈财行字〔201417号)标准执行。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6.严格差旅费报销程序,出差人员在报销差旅费时,应先填写“职工出差审批、差旅费报销单”,由财务人员初审,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出差人员应在回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超期不受理。

7.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三、办公用品购置及文印管理制度

1.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统一管理。

2.各股室如有需要采购的物品,由股室提出申请,按“三重一大”制度履行批准程序,办公室负责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办公室和财务人员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3.物品采购严格按计划进行,严把质量关,尽可能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

4.文件印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打印较多材料,必须经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需到外单位打印的材料,按“三重一大”制度,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办理。否则,不予报销。在外打印材料报销时间限在10天以内。

四、资产管理制度

1.财产物资管理严格执行验收、登记、领用制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由财务人员统一入账,相关股室负责财产物资的验收、登记、保管、检查、维修等工作。

2.专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流动式专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实行登记借用制度。

3.财产物资的报废处置,严格履行研究、报批、评估程序,公开进行处置。报废的财产物资,领用股室及时进行清理,经分中心班子会研究决定后,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使用者和管理者造成财产毁损和丢失的,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4.使用股室变更及使用个人调离、退休,应向单位交清财产、开具证明后,方可办理手续。

5.财产使用和管理股室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严格执行计划购置、领用登记、年终清查核算制度。

五、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标准要求的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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