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旗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指分中心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委、旗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分中心工作和事关全体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大的重要事项。
3、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4、分中心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监察工作、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5、党支部书记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党支部工作的主要内容。
6、分中心发布的干部人事、奖惩、分配、经费、资产管理、职称评定等制度和方案。
7、分中心重大改革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向上级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2、上报的科级后备干部人选。
3、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4、分中心股级干部任免决定、调动、奖惩。
5、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书记的推荐建议
7、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的方案和实施。
8、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方案和实施。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2、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购置、出租和转让等。
3、大型活动。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3、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
4、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5、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定。
6、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和单位大额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五)需要提交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一)参与决策的范围
班子成员和对应事项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经班子研究同意,相关职能业务股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与决策。当参与决策人数为偶数时,应增补1名股级干部或责任心强的党员参与决策。
(二)决策程序
凡属委“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
1、决策酝酿
(1)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班子集体决策之前,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股室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依照有关规定,应交全体职工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班子集体在决策之前要提交全体职工审议或通过。
(3)对股级干部和有关干部任免,班子集体决策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与全体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班子集体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班子成员应全部出席决策会议,不能参加的应有书面说明,并表明意见,集体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
(4)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集体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7)班子集体做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
(8)前次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由中心主任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9)在讨论与本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10)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股室。
(11)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1)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组织实施股室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股室负责人向班子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检查监督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班子集体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对于未经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3、班子集体应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
4、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除应依法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