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清单——就业创业方面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2-07-19 浏览次数:96

失业保险费缓缴

①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期间免收滞纳金。

17个困难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实施条件:申请缓缴前连续缴纳三项社保费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缓缴前成立不足六个月,没有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1.企业(单位)亏损,申请当月企业银行存款不足以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

2.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三项社保费的。

审核流程

1.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4.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所需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

2.申报当月银行流水。

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

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实施条件: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并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旗县(市、区),可以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经自治区备案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缓缴失业保险费。

审核流程: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保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提交2021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所需材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各地自定格式),有异议的提供划型申请(正式文件)。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措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实施条件:企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即可享受。

审核流程:无需审核,配置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数即可。

所需材料:无。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实施条件: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审核流程: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社保系统统一筛选企业后,推送至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后拨付资金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一次性留工补助

政策措施: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实施条件: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审核流程: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社保系统统一筛选企业(单位)后,推送至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后拨付资金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

政策措施: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5%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实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中,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专账资金不足的盟市,由自治区予以调剂。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条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0号)规定的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执行。

申领方式

①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脱贫劳动力等符合补贴性培训条件人员开展培训前,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④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⑤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⑥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具体受理培训申请和经办流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实施条件:无。

审核流程: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后拨付资金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

 

失业保险金

政策措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办理失业登记)

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领:

①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③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领;

⑤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一次性生活补助

政策措施:对参加失业保险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实施条件:无。

审核流程: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后拨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

 

失业补助金

政策措施:对2021年1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就业或2021年1月1日后停保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实施条件:无

审核流程: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后拨付补助金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

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措施:对2021年1月1日后参加失业保险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实施条件:无

审核流程: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后拨付补助资金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

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符合规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工。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为: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申请流程:借款人依规申请,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发放贷款,财政部门规定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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