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占道经营乱象,提升街面环境秩序——解读《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2-06-02 浏览次数:126

整治占道经营乱象,提升街面环境秩序

——解读《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8日通辽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11月3日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条例》规定,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占道经营行为具有下列执法监管职责。

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

第三款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进行修复。

第十六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放置灯箱和扬声器等;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

第二十条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位置经营。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店外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放置灯箱和扬声器等的。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第(二)项 依法举办的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活动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或者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没有进行修复的。

第十条第二款 有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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