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花塔拉法庭“加速度”调解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76

为依法维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奈曼旗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近日,奈曼旗人民法院黄华塔拉法庭成功快速调解2起合同纠纷。

案例一

原告某门窗制作部诉白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白某某在某门窗制作部定做彩钢瓦,欠3000元彩钢瓦款未给付。2020年1月6日,白某某向某门窗制作部出具一份本人签字借据。后经某门窗制作部多次催要彩钢瓦款,白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2022年1月10日,某门窗制作部无奈诉至奈曼法院,要求白某某偿还欠款3000元及利息495元。

奈曼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初步判断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争议不大,便采取电话通知的简便方式传唤被告,被告在电话中陈述彩钢瓦存在掉漆问题,并同意尽快调解。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2022年1月12日,黄花塔拉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现场,被告陈述彩钢瓦存在掉漆问题,诉讼前双方就彩钢瓦喷漆问题进行过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被告自行为彩钢瓦进行了喷漆,调解中,被告主张将其喷漆的费用抵顶彩钢瓦款。

调解结果

在听取双方陈述后,基于本案标的额较小,双方矛盾不大,法官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开导,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视为违约金问题,因原被告结算的借据未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方法,在抵顶喷漆费用几百元后,原告自愿提出再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主张被告给付原告彩钢瓦款2000元。法官了解被告的经济状况后,认为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没有困难,提出被告当庭即时履行给付原告彩钢瓦款2000元的意见,被告同意当庭即时履行并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原告彩钢瓦款,俩人握手言和,至此本案在立案后两天内审结,做到案结事了。

案件二

原告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某彩钢瓦厂诉赵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赵某清在某彩钢瓦厂购买彩钢瓦,欠款9000元,赵某清向某彩钢瓦厂出具一枚借据。约定2020年8月10日前还清此款,期满后经某彩钢瓦厂多次催要,赵某清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

2022年3月1日,某彩钢瓦厂来黄花塔拉法庭立案,因一方涉小微企业为了尽快化解矛盾,黄花塔拉法庭通过涉企绿色通道快速立案。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电子送达传唤被告,被告同意来庭进行调解。3月1日上午10点被告到法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主张彩钢瓦存在质量问题,希望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在承办法官及驻庭调解员耐心调解下,原告为了尽快收回资金,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原被告就给付金额确定为8000元,并当庭给付给原告,此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3个小时时间,促使双方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两起案件从起诉立案至了结,只用了不到一周时间。黄花塔拉法庭加速度调解在充分保障原被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小微企业考量,以最小的成本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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