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节约经费支出,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管理原则
1、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机关财务实行局长审批负责制。
2、机关经费由财务室统一管理,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准设帐外帐,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
3、严肃账务纪律,健全收支手续,控制经费支出。
二、实行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
根据《奈曼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奈政发[2013]30号)《奈曼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奈政办[2013]12号)以及旗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奈曼旗支行《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奈财字[2014]6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经费支出全面实行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除公务卡不能结算情况外,不得现金支付。
三、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及要求
1、报销单据要求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每张单据应填写单位名称、业务内容、填制时间、单位、数量、大
小写金额一致,填制单位公章等,不完整单据不予受理。
2、没有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单据不予报销。
3、机关购置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维修费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会计或出纳审核,机关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方可核销。
4、任何支出5日内必须及时签字报销,并于签字当日将报销凭证送财务室结算,否则不予核销。
5、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按照旗财政局有关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旗财政局相关规定,差旅费必须在出差回来后一周内结清,否则不予报销;出差和下乡需经领导审批。
6、单位通讯费电话费报销按旗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7、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支出;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管理,领导审批。
8、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来人接待或购物,必须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接待或购物的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