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证业务种类 |
1 |
证明合同(协议) |
2 |
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和遗嘱检认 |
3 |
提存、保管 |
4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执行证书 |
5 |
自然人申办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学历、学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财产权、收入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与原件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等有法律意义的实事和文书 |
6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的证明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收入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签名等有法律意义的实事和文书 |
7 |
自然人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 |
8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 |
9 |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10 |
证明离婚、收养、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解除收养关系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 |
11 |
办理遗嘱公证、证明自然人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
12 |
保全证据 |
13 |
证明招投标、拍卖,证明抽签、开奖、大奖赛、奖券、彩票、有奖销售等现场监督、其他现场监督 |
14 |
保管遗嘱、遗产、各类电子数据、其他财产及物品、文书等保管性事物 |
15 |
担任遗产管理人 |
16 |
遗产清点、办理财产清点公证 |
17 |
担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企业谈判、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调解服务、担任破产管理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
18 |
开展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代办、登记、认证事物 |
20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