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401例(上海322例,北京33例,广东28例,河南14例,青海2例,浙江1例,湖南1例),含236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上海230例,北京5例,广东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3859例(上海3625例,江苏62例,辽宁50例,河南46例,青海18例,北京16例,浙江16例,广东12例,江西10例,吉林3例,河北1例)。
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增大,当前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吉林省、北京市、上海市的来(返)通人员须持“两码一证”,(健康码、行程码绿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社区(嘎查村)、工作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在第一入境地的交通防疫检查站、机场或火车站执行自费“落地检”政策,即采即走,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二、吉林省、北京市低风险地区来(返)通人员须持“两码两证”(健康码、行程码绿码,48小时内采样间隔24小时的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通前12小时向所在地社区(嘎查村)、工作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在第一入境地的交通防疫检查站、机场或火车站执行自费“落地检”政策,即采即走。做好个人防护在第4、7天到属地指挥部指定的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7日内不聚集、不聚餐、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进入大型商超、餐饮娱乐等人群密集场所。
三、上海市的来(返)通人员,须持“两码两证”(健康码、行程码绿码,48小时内采样间隔24小时的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通前12小时向所在地社区(嘎查村)、工作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在第一入境地的交通防疫检查站、机场或火车站执行自费“落地检”政策,即采即走。一律严格执行10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4天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集中隔离期间要严格执行“一日一检”(第10天实施鼻咽双采),在居家健康监测第4天到属地指挥部指定的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实施鼻咽双采)。
四、近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通人员,请立即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属地疾控中心和工作单位报备。
①有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市、区)(或健康码为红码)的来(返)通人员一律执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有中风险地区所在旗县(市、区)(或健康码为黄码)的来(返)通人员一律执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执行集中隔离),在第1、4、7、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所有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解除医学观察;
②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低风险旗县(市、区)来(返)通人员(行程码为绿码且带*号),抵通后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观察)。
1.北京市经调整后现有高风险地区21个,中风险地区35个;
五、近14日内,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行程轨迹有重合人员,请立即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属地疾控中心和工作单位报备,一律执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在第1、4、7、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所有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解除医学观察。
六、高风险岗位来(返)通人员,应提供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证明,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通后24小时内做1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
七、有病例报告未提风险等级的旗县(市、区)、口岸地区非高风险岗位来(返)通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观察),并做好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
八、所有境外返通人员需提前向属地社区(嘎查村)报备,抵通后一律闭环转运至属地集中隔离场所,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执行集中隔离,第1、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第7、14天实施鼻咽双采)。
九、货运车辆司乘人员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嘎查村)报告,并向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推送本地区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政策等详细情况。
十、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腹泻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就近前往发热门诊接受健康排查,主动告知旅行史、接触史,就医过程要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热病人、健康码“红码” “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不流动、不聚集。
十一、请广大市民如非必要,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应提前向居住地社区(嘎查村)、工作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准确记录好自己的活动轨迹。离通人员要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在离通返回后需主动向所在单位和社区(嘎查村)进行“双报备”,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十二、严格控制大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庆典庆祝、大型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50人以上活动要制定完善的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同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承办5桌以上或者人数超过50人的聚餐活动,属地指挥部要组织公安、市场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红事、白事进行登记备案和管控。
十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发挥“哨点”作用,强化首诊负责制和有症状人员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发热门诊患者核酸检测和留观要求,规范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诊疗流程,严防疫情在医疗机构内传播。
十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娱乐休闲等各类重点场所要设立卫生防疫监督员和消毒专员,严格落实体温检测、规范佩戴口罩、清洁消毒等防控措施,并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场所实行限流措施,接待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的75%。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要做好入住人员登记和健康监测,每日向辖区派出所报告市域外来通人员信息和健康监测情况。零售药店要认真核对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人员信息,询问药品用途,做好购药人和用药人实名登记,并每日汇总登记信息报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疫情尚未结束,需持续保持科学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勤洗手、常通风、公筷制、“一米线”、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要注意食品安全,选择安全放心原料,生熟要分开,海产品要烧熟煮透,避免生食,减少疾病传染的可能性。
十六、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没有接种疫苗的适龄人群、没有完成全程接种的人群、满六个月需要接种加强针的人群,尽快到辖区新冠疫苗接种点进行接种,共同构建抗击新冠病毒的免疫屏障。
十七、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