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教育系统校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5-23 浏览次数:139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校舍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各环节的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旗政府批准的工程规划内的学校、幼儿园工程管理。

    (二)本细则所称校舍工程,即指所有学校、幼儿园工程规划中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等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校舍工程建设在旗教体局统一领导下,在旗教体局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下,由项目学校成立建设工程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三、立项及审批    (一)学校、幼儿园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幼儿园工程相关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项目初设方案报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各地各学校要经校务会研究后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旗教体局项目办指导各项目学校根据旗行政审批局的要求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所需要的支撑要件,并协助学校完成上报审批工作。

(三)拟争取项目要提前确定土地性质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要求,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前期手续。

(四)拟争取项目要提前制定《x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报旗行政审批局立项审批。

(五)以上拟争取项目前期手续办结后,及时将复印件报送到项目办备案。项目办将根据全旗教育系统具体情况向局党组提请实施方案。

    四、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由项目学校组成建设工程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由教体局项目办公室指导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选址、“三通一平”、地质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招标、申领《施工许可证》等工作。

(一)选址    新建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避开自然灾害频发地段、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    在城镇(场)规划区内新建学校、幼儿园,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学校、幼儿园,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勘探、设计和预算

    1.学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设计和预算工作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2.确定勘查、设计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校委会研究确定制度,选定后需将拟定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报送到项目办备案审核。

(三)招标控制价评审

项目学校将图纸和预算及时报送到旗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

(四)招标

1.项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投标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投资额度确定是否进行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是工程招投标方式。

2.项目学校要严格规范选定招标代理公司程序,采取摇号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公司,学校初步选定几家信誉好、操作规范、有良好业绩的招标代理公司,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之后利用摇号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公司。选定后需将拟选定招标代理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到项目办审核及备案。

3.制定项目招标公告的各项条款后,在发布招标公告前要将相关材料报送到项目办审核。

4.项目开标时,项目办将指派相关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开标过程。

(五)签订施工合同

1.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学校要及时与中标单位沟通,在有效期限内签订施工合同。

2.在招标公告条款内的未尽事宜,要与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协商制定,达成一致后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附加协议中要明确履约(施工)保证金执行方式、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竣工时间和不能因工程资金滞拨付而影响工期等条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在签订前要报送到项目办审核备案。

3.签订施工合同前,学校要监督中标单位将农民工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打到指定账户。

4.项目学校组织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方、监理方需积极配合提供办理开工手续的相关材料。

五、施工管理    (一)施工许可。

学校、幼儿园建设单位根据《通住建质发(2021)54号》文件的要求,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报备。    (二)学校、幼儿园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1.由项目学校依据投资额度决定是否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幼儿园工程监理。不需要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的,必须严格执行校委会研究确定制度。监理单位应该首选那些资质等级高、业务多、信誉好、执法严格,管理规范的单位。

2.学校、幼儿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项目学校应将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报送到项目办备案。

(三)施工过程。

各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内配备的项目部组成人员成立项目经理部门,项目部的组成人员中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必须按要求坚守岗位。施工方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学校、幼儿园工程要制订严格的安全施工方案。如在既有校园内施工,要严格隔离施工区与教学区,实行工程施工封闭管理,塔吊吊臂旋转范围须限制在施工场区内。施工单位要根据师生活动范围,搭设防护通道,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等,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实施项目执行重要环节报告制度,在下列施工环节前要及时向项目办沟通报告:

1.开工。

2.验槽。

3.地基底梁浇筑。

4.构造柱、圈梁浇筑。

5.楼板浇筑。

6.封顶。

以上环节均为隐蔽性工程,项目学校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7.主体验收。

8.竣工验收。    六、竣工验收和移交    (一)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四)学校、幼儿园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依法建档备案。

    (五)工程竣工后,由旗项目学校组织竣工决算并送交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按评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七、工程款拨付申请

(一)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方式拨付工程款。

(二)工程款拨付程序

1.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由施工方提出申请(工程形象进度表),学校(建设方)、监理方同意后,报送到项目办。

2.项目办确认工程形象进度与所申请资金额度相符合后,签字同意申请项目资金。

3.经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同意后,由学校向旗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拨付:

1.应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完毕的;

2.已办理施工手续而未实际开工建设的;

3.未实际施工建设的;

4.已实际开工但工程形象进度未达到30%的;

(四)工程竣工,未进行验收或已验收但未进行工程结算评审的,原则上应预留部分项目款。

八、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通辽市相关文件执行。

 

 

关于印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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