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完善决策机制,结合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 稳定大局,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委、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大文件、会议精神。
2.本旗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全局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3.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旗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调整。
5.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6.重大执法事项、重大复杂行政复议、重大行政应诉案件、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7.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下属单位建设、发展、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以及请示的重大问题,司法所长协管情况和考察意见。
9.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10.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2.旗管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晋升、轮岗等。
4.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大宗物品及设备采购等。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3.重大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4.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的分解下达。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专项经费使用,大额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开支,重大活动及会议经费的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
2.固定资产的购置(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单项采购1万元以上)的事项。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党组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在召开党组班子成员会时可以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党组会决策之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组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出席会议的人员需达到2/3,会议有效。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5.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变更,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6.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7.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到具体股室及责任人。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相关负责人应事前深入调查,缜密思考后,提请主要领导审定,主要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策。
(二)监督检查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专人负责督导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一把手”汇报。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委的监督和检查。
(三)邀请监督
要提前将“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向派驻纪检组汇报,并主动邀请纪检组参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泄露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2.个人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用制度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六、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制度由中共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奈曼旗司法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