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09-04 浏览次数:157

                               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的决定,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抓好队伍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支部班子成员。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书记对全村党员负责,支委成员对各自然屯群众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党支部书记每半年对全村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党支部书记每季度定期对支委委员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第六条 党支部成员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做好交心谈心工作。

()交心谈心的范围为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

()党支部书记每年要与党员交心谈心两次以上;

(三)党支部书记每年要与两委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四次以上。

第八条 责任人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要有书面记录,以记录资料备查。

第九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在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时发现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汇报。

 

                           201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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