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完善旗工商联党组工作规则等规则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浏览次数:144

关于修改完善旗工商联党组工作规则等规则制度的通知

 

各党组成员、机关各股室:

经旗工商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旗工商联党组工作规则、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作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规则制度附后,以上规则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即行实施,原规则制度即行废止。

 

中共奈曼旗工商联党组

2021年12月27日

 

旗工商联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旗委在本单位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党组坚决服从委领导,认真贯彻委决策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工商联向旗委、旗政府上报的年度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安排等;

3机关及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机关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

5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6机关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党组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机关岗位的调整;

3机关干部职工的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4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机关项目建设、大额维修、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

2机关及全旗性重大活动安排;

3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上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本级专项资金或社会筹资扶持的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本部门年度预决算有关情况;

2机关1000元(含)以上的单项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十一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组织原则

十二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十三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旗委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十四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十五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十六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决策与执行

十七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十八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二十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旗委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二十一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二十二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三  本《规则》由中共奈曼旗工商业联合会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旗工商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旗工商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旗工商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旗工商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旗工商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旗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旗工商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旗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旗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 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第十 本《规则》由中共奈曼旗工商业联合会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必须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抵制违纪行为,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三、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四、财务人员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五、经费报销审批办法

凡旗工商联范围内发生的各项经费,无论是办公经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都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一)按照单位一把手“五个不分管”原则,单位财务支出审批实行分管领导审核签批“一支笔”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二)报销公出费用时需先到财务人员处审核单据,并协助财务人员对其原始票据进行分类填写。报销单需详细注明所发生费用及事由(如:通行费、住宿费、燃油费、交通费、修车费、其它费用)、金额、原始发票张数等内容。填制好报销单后,经手人在发票背面签字,再由经手人报送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交财务人员进行核销。

(三)日常办公用品(含汽车内各种装饰品)购置由各部室负责人填写购物申请单(购物单要详细注明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此样单附该制度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所需购置物品由办公室进行市场询价购买,其他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及核销。

(四)公务接待原则上按程序在旗宾馆统一接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旗宾馆之外接待的,经协调沟通,本着节俭的原则统一安排。

(五)差旅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奈曼旗财政局关于印发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奈财行字〔2014〕17号)文件、《奈曼旗财政局关于转发<通辽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奈财行〔2016〕35号)文件执行。单位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需外地出差,事前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差旅费原则上应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归来后必须及时报审差旅费用。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借款或报销1000元以上的支出性原始发票。

(六)车辆燃油费实行划卡加油。车辆加油原则上在镇内统一加油,出行前后要先进行里程登记,在公务用车平台申请审批,方可加油,划卡加油后,将小票交由办公室存档,司机要保证油箱内燃油充足。长途出车在外地加油时原则上刷公务卡结算,实行一次一结制度,不得集中大额开票,耗油数量要与行车里程相符方可报销。

(七)车辆保养维修实行维修单制度,保养维修要先进行公务用车平台申请审批,由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检查,确定保养维修项目,填写维修单,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维修。大额车辆维修费用,由单位分管领导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未经同意,擅自修理或擅自在未定点的汽修厂修理其费用自理。

六、各项支出坚持日清月结。月内发生的支出须在本月底前做完相关手续,逾期未结算的,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七、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各部室领用的各项财产、物资、要明确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保管使用。对于丢失、故意损坏物品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未经主要负责人同意个人不得擅自将保管使用的财产物资出售、转让。

 

 

 

 

 

 

 

 

 

 

 

 

 

 

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出差报销的人员。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⒈住宿费报销

工作人员到自治区所在地及自治区外地区出差,按照《奈曼旗财政局关于转发<通辽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奈财行[2016]35号)文件执行。出差人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⒉交通费报销

⑴ 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奈财行字(2014)17号文件。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处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⑵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⒊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通辽市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通辽地区出差,按照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否则,不予核销伙食补助费。

⒋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发生的差旅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必须在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会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有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差旅费报销有关注意事项

⒈报帐人须在报销单上填写清楚出差人数、姓名和职称、出差事由、起讫时间及地点。

⒉差旅报销按奈财行字(2014)17号文件办理,出差人员不准超标准住宿和坐飞机。

⒊出租车票按规定一律不予报销。

⒋出差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的须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会议通知、函等附于报销单作为依据;电话通知的须在出差事由中注明,并附出差审批单,方可进行核销。

⒌一事一单,不得将数次出差合并一单报销。

⒍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等,需加填费用报销单报销,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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