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塔拉法庭“加速度”调解助力小微企业收回欠款

发布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104

 

依法维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奈曼旗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近日,奈曼旗人民法院黄华塔拉法庭成功快速调解2起合同纠纷。

案件一:原告某门窗制作部诉白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白某某在某门窗制作部定做彩钢瓦,欠3000元彩钢瓦款未给付。2020年1月6日,白某某向某门窗制作部出具一份本人签字借据。后经某门窗制作部多次催要彩钢瓦款,白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2022年1月10日,某门窗制作部无奈诉至奈曼法院,要求白某某偿还欠款3000元及利息495元。

奈曼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初步判断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争议不大,便采取电话通知的简便方式传唤被告,被告在电话中陈述彩钢瓦存在掉漆问题,并同意尽快调解。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2022年1月12日,黄花塔拉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现场,被告陈述彩钢瓦存在掉漆问题,诉讼前双方就彩钢瓦喷漆问题进行过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被告自行为彩钢瓦进行了喷漆,调解中,被告主张将其喷漆的费用抵顶彩钢瓦款。

在听取双方陈述后,基于本案标的额较小,双方矛盾不大,法官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开导,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视为违约金问题,因原被告结算的借据未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方法,在抵顶喷漆费用几百元后,原告自愿提出再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主张被告给付原告彩钢瓦款2000元。法官了解被告的经济状况后,认为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没有困难,提出被告当庭即时履行给付原告彩钢瓦款2000元的意见,被告同意当庭即时履行并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原告彩钢瓦款,俩人握手言和,至此本案在立案后两天内审结,做到案结事了。

案件二:原告奈曼旗黄花他拉苏木彩钢瓦厂诉赵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赵某清在某彩钢瓦厂购买彩钢瓦,欠款9000元,赵某清向某彩钢瓦厂出具一枚借据。约定2020年8月10日前还清此款,期满后经某彩钢瓦厂多次催要,赵某清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

2022年3月1日,某彩钢瓦厂来黄花塔拉法庭立案,因一方涉小微企业为了尽快化解矛盾黄花塔拉法庭通过涉企绿色通道快速立案。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电子送达传唤被告,被告同意来庭进行调解。3月1日上午10点被告到法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主张彩钢瓦存在质量问题,希望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在承办法官及驻庭调解员耐心调解下,原告为了尽快收回资金,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原被告就给付金额确定为8000元,并当庭给付给原告,此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3个小时时间,促使双方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两起案件从起诉立案至了结,只用了不到一周时间。黄花塔拉法庭加速度调解在充分保障原被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小微企业考量,以最小的成本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