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3-22 浏览次数:1749

内蒙古财鑫集团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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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集团财务部

签发日期: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总则 2

1.1目的 2

1.2适用范围 2

1.3编制原则 2

2.备用金管理制度 2

2.1备用金分类 2

2.2定额备用金借用规定 2

2.3临时备用金借用规定 3

2.4备用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3

3.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4

4附则 5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 总则

1.1目的

为适应内蒙古财鑫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需

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 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安全有效使用资金,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特做如下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子(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实际控制的公司。

1.3编制原则

保障资金安全,综合兼顾成本效益;并对资金进行统

平衡,保证经营资金运转。

2. 备用金管理制度

2.1备用金分类

备用金分为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定额备用金是因

经营需要支付押金及业务频繁等需要周转使用的现金;临时备用金是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

2.2定额备用金借用规定

2.2.1原则上不得使用定额备用金,但因业务需要确需借用

定额备用金的,由申请人填写书面报告,经业务负责人、部

门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字,提报资金计

划,并且进行资金支付审批后,财务部方可予以支付。

2.2.2定额备用金年度内可周转使用所借资金。每年12月

25日之前借款人应全额冲账或还款;如需继续借用,应在次

年年初重新办理申请手续。超出规定期限,财务部除在个人

工资或部门奖金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借用金额外,可按每日万

分之三的比例扣罚滞纳金。

2.3临时备用金借用规定:

2.3.1对下列经济业务开支,可申请使用临时备用金:

(1)因经营需要,需预先支付小额现金款项的业务;

(2)因经营需要,需缴纳小额现金押金、保证金等业务;

(3)其他需提请备用金事项。

2.3.2临时备用金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

2.3.3对借款人超出规定期限未办理报销冲帐或还款手续的,

财务部有权在其工资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借用金额

2.4备用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2.4.1备用金实行本人借支本人负责,不得转给他人。借款

人在工作变动或离职时,由财务部经理监督交接备用金事项,

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员工变动或离职。

2.4.2借款人应保证资金的安全,直接上级负有监督检查责

任;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冲销备用金,由借款人或直接上级

提出书面报告, 经业务负责人、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批示后,按批示意见处理并报出纳岗处备案

2.4.3财务部出纳应每月月末对备用金进行盘点,及时督促

借款人办理冲账和还款手续

3.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3.1 未接到调拨指令不得擅自使用资金。

3.2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需提交《银行账户开立、撤销

申请表》,由需求人申请,经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出纳进行办理;若账户撤销时已开

网银,则出纳岗应同步办理该账户网上银行业务的信息

变更/撤销手续。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信息登记留

存备案。

3.3账户进行变更后2日内由出纳岗银行信息清单,并且定

期对信息进行核对,对在核对过程中所发现的信息差异,

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进行更正处理。

3.4 每月最后一日,出纳岗应及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

对账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无误。

3.5支票、电汇等银行凭证由出纳保管。银行凭证使用时需

登记《银行凭证登记表》,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3.6财务部每季度清理一次银行账户,杜绝久悬账户。

3.7账户网上银行业务管理

3.7.1网上银行业务实行专人管理。

3.7.2网上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必须经过授权操作。根据银行

管理规定设立经办、授权两级资金划转。每一级人员分别配

置一个操作盾(客户证书),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经办、授

权两个操作盾。

3.7.3网上银行资金划转权限设置:

1)经办权限:出纳具有经办权限,持有经办操作盾,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经办人员资金划转权限为零。

2)授权权限:财务负责人具有授权权限,持有授权操作盾,可查询账户、权限设置以及资金支付授权。

3.7.4 网上银行操作盾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操作盾和密码,不

得随意将操作盾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3.7.5财务部要建立操作盾管理登记簿,由出纳专门负责登

记和保管。

3.8禁止行为

(1)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财务部以

外的其他部门开立、管理银行账户;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

(2)截留、挪用保证金、往来资金;

(3)利用银行账户办理正常业务以外的包括定期存款在

内的各项资金运用业务,以及从事其他财务、金融法规或公司禁止的事项;通过其他账户或外单位账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逃避公司的监督检查;

4)签发空头支票、印鉴不符及未经批准的远期银行结

算票据;

5)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

6)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的行为。

4. 附则

4.1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4.2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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