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查村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4.对有关经济责任人进行扣除工资的经济处罚;
5.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6.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可单处或并处。
(2)嘎查村集体经济管理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每违反一次给予扣除责任人本年度工资总额10%的经济处罚,达不到扣除额度的,结转到下一年度扣除。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镇党委、政府予以免职或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1.嘎查村集体资金超过3个工作日未存入专户的;
2.领用备用金超过1000元的;
3.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原始票据未按规定期限入账的;坐收坐支的;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嘎查村委会主任无合理理由拒签票据影响记账的;非财务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的;
4.未落实嘎查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开制度的;
5.涉及嘎查村集体经济管理事项应依法履行工作程序而未履行的;
6.未按规定登记、核实资产、资源管理台帐的;
7.未按规定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管理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的;借阅档案未履行程序的;造成嘎查村集体经济管理相关资料丢失或损毁的;
8.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受到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的,被追究责任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管理人员该年度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所在嘎查村该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