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五、单位和个人确需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有资质的正规单位购买烟花爆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六、凡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一律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或线索,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成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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