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缉枪治爆” 专项行动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3-09 浏览次数:135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公安局 

关于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于2022年8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缴、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协助非法流转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并及时将线索主动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且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缴、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捡拾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交或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照《通辽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后附)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弩、管制刀具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九、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储存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现私存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勘探用爆炸物品、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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