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今天是第40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更好地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电器、食品等商品,包含了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包装标识等典型违法行为。通过案例公布,在揭露不法行为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督促消费者加强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情简介】2021年1月,经监督抽检发现,奈曼旗大镇某小商品城销售的“扬子®碳纤维电暖袋”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对该店现场检查后,发现有同批次剩余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扬子®碳纤维电暖袋”,并对其进行扣押。我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扬子®碳纤维电暖袋”,并进行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2021年1月,经监督抽检发现,奈曼旗大镇某日杂店销售的“菊花®取暖器”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对该店现场检查后,发现有剩余的同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菊花®取暖器”,并对其进行扣押。我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菊花®取暖器”,并进行立案查处。
【案情简介】2021年1月,经监督抽检发现,奈曼旗某五金店销售的“鑫晓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对该店现场检查后,发现有剩余的同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鑫晓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并对其进行扣押。我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鑫晓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并处罚款2500.00元。
【案例评析】以上三个案件中,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冷链食品检查中发现奈曼旗大镇某饭店经营的进口大博利斑节对虾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处罚结果】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标注境内代理商信息的预包装进口大虾;2.没收违法所得576.00元,并处罚款30000.00元;3.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完全查验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当事人奈曼旗大镇某饭店经营的进口大虾未能提供同批次《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进口预包装大虾外包装未标注境内代理商信息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