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通辽市委编委批准的《奈曼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我旗《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整合奈曼旗水土保持工作站(奈曼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奈曼旗水政水资源管理站(奈曼旗水政监察大队、奈曼旗渔政监督管理站、内蒙古渔业船舶检验局奈曼检验站、奈曼旗节约用水工作站)、奈曼旗河湖管理中心、奈曼旗抗旱防汛水利工程管理站(奈曼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奈曼旗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组建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为旗水务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通辽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水土保持规划以及全旗水土流失监测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承担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保护和节约等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节约用水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等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河湖保护利用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承担水利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技术支撑工作。
(七)承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八)完成旗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设置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信息、宣传、信访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党建、群团、人事、机构编制、奖惩、考核培训等工作。
(二)水土保持业务股。承担水土保持规划以及全旗水土流失监测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水资源保护利用股。承担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保护和节约等事务性工作;承担节约用水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有关事务性工作。
(四)河长制业务股。协助做好奈曼旗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及河湖保护利用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五)水旱灾害防御股。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的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水利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技术支撑工作。
(六)农村牧区供水股。承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设立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强化政治功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提出意见。
第六条 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5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2名(股级);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6名。
第七条 原为奈曼旗水土保持工作站(奈曼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奈曼旗水政水资源管理站(奈曼旗水政监察大队、奈曼旗渔政监督管理站、内蒙古渔业船舶检验局奈曼检验站、奈曼旗节约用水工作站)、奈曼旗河湖管理中心、奈曼旗抗旱防汛水利工程管理站(奈曼旗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奈曼旗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奈曼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奈曼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