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僵尸企业”进行调查清理,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奈市监罚告〔2021〕城10号
奈曼旗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奈曼旗恒基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0MW47QX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杜新臣 联系电话: 0475-2809626
联系地址: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当事人于2022年01月29日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