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日常办公和管理制度
一、上下班签到制度
1、所有职工上下班实行签到、有事请销假制度。班子成员有事向中心主任请假;其他职工有事三天内的向所在股室请假,超过三天的向股室和中心主任请假,准假后一律到中心办公室备案。
2、职工出差或者下乡不能按时签到的,需电话告知所在股室和中心办公室进行备案。
3、迟到、早退每月超过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4、病假、事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上级主管部门旗水务局和旗纪委监委驻水务局纪检监察组会不定期、随机抽查中心职工出勤情况。
6、每月底汇总职工当月出勤情况,年终汇总职工全年出勤情况,并纳入个人年度考核指标。
二、值班值宿制度
1、日常上班由局机关办公室及中心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轮流安排领导带班、职工值班。
2、值宿由安保人员常年负责。
3、汛期值班值宿由局机关领导轮流带班,局机关办公室及中心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值宿。
4、值班值宿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工作,有事发生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当事股室、办公室,并向带班领导如实汇报。
三、卫生、防火、防盗安全责任制度
1、各职工是各自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认真做好各自办公室的卫生、防火、防盗工作,尤其注意平时用火用水用电安全,特别注意冬季小太阳等取暖设备的使用,严防火灾、盗窃等责任事故发生。
2、办公室内物品要摆放有序,做到环境整洁、清新、明亮。
3、废弃物和垃圾要及时清理放置到楼道卫生间垃圾桶内,不准随意堆放、抛洒。
4、严禁在办公楼内堆放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
5、离开办公室关闭一切电源,检查门窗落锁情况。
四、办公用品购置、管理及使用制度
1、各股室、职工日常办公用品存量不足、消耗殆尽或需要添置,请及时通知中心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发放。
2、各股室、职工所用日常办公物品由使用人全权负责管理,不得暴力、超负荷使用,不得损毁丢失,严禁铺张浪费。
3、年终或工作变动、调整办公室时,要注意办公用品转移,谨防丢失。如有缺失或人为损毁的,由个人按价赔偿。
五、车辆管理使用及维修制度
1、中心所属车辆由局机关办公室和中心办公室调剂使用。车辆不够调剂时,中心办公室向局机关办公室申请局机关车辆用车;仍然不够调剂使用的,经请示中心主任或局机关主要领导后视具体情况统一租用车辆。
2、中心办公室、局机关办公室和司机应定期对车辆开展安全检查和保养。保养或维修应请示中心办公室或局机关办公室,并经中心主任或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维修点实施保养或维修。
3、司乘人员出车前及出车期间严禁饮酒,保证出车安全。
4、严禁公车私用,司乘人员私自出车造成事故或违章罚款的,由司乘人员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车辆未出车时,由中心办公室或局机关办公室加油后统一停放在单位备用。
六、旅差补助填报制度
1、出差目的地有直达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2、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告知中心办公室进行备案。
3、出差期间所需各项费用有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卡,无公务卡的先由本人垫付,待公务卡办理完毕后,再统一使用公务卡。
4、出差结束后及时到会计处按有关规定填报旅差费补助。
5、特殊情况的可调剂派车出差(不享受出差交通补助)。
七、来客招待和住宿制度
1、上级或其它地区来检查、验收、调研、交流等需公务招待的,由招待人申请,经中心办公室请示中心主任后统一安排就餐(一律不提供酒水、招待标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执行)、住宿。
2、有工作经费项目的检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招待。
八、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严禁违规项目支出。
2、单位大额财产购置、变卖或租赁,必须经中心领导班子按照“三重一大”重要事项讨论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实施。
3、单位基础设施确需维护、维修的,需有资质的单位上报维护、维修方案和预算,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经中心领导班子按照“三重一大”重要事项讨论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九、保密工作制度
1、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2、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四)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
(五)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八)不得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九)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中心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各股室领导对所管股室及职工的保密工作负责,每一位职工都要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十)坚决同泄密行为作斗争,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保密工作会议
(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保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二)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学习保密知识,每年不少于2次。
(三)全体职工应当积极参加保密工作会议,并认真作好保密工作会议记录。
(四)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凤军
副组长:乔宇来
组 员:原永鹏 尹海鹏 庄海艳 曹宪波 张玉林
4、定密规定
(一)定密工作由中心主任及各股室负责人负责。
(二)各职工认为本人从事有关业务应列为秘密内容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定密。
(三)中心办公室结合安监工作实际,会客观进行定密,并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四)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安监工作变化,及时调整或解除已产生的秘密文件。
5、涉密文档保密管理
(一)文档人员要认真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二)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及按规定不能公开的文件内容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三)未经各股室负责人批准,非文档人员不准私自将涉密文件带出。
(四)丢失文件和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股室负责人和中心主任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涉密文件传阅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不准将文件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严防失、泄、窃密事件发生。
(二)文件传阅一律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对领导阅批的文件应根据批办意见和文件规定及时传阅,特急件当日传完,普通件七日传完。传阅要本着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原则,保证文件处理质量和效率。
(三)传阅文件要严格履行手续,做到送出有登记、收回要清点、文件不横传。
(四)对有领导批示意见的文件,办文人员要及时催办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批文领导汇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阅文人员应当在办公室阅读文件,不得将文件随意带出或乱丢乱放,不准擅自抽走文件或将文件带回家中。
(六)对涉密文件,必须做到阅后及时上锁,确保万无一失。
(七)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勤催办,不拖、不压、不误事。
7、涉密文件借阅
(一)严格履行文件借阅手续,建立借阅文件登记薄。借阅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严防丢失。
(二)借阅机密以上文件,需经中心主任同意。绝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内阅读不准携带外出。借阅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天,借阅期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三)不经批准,借阅人员不能随意摘录和复印文件内容。
(四)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文件,不准在文件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8、上网信息审查
(一)禁止在连接政务内网的计算机上连接互联网。
(二)各网络管理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当认真审查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经股室负责人审阅后方可发布。
(三)不得利用网络传输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利用网络传输涉密信息而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二)涉密信息网络要与非涉密网络物理分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三)禁止在与公众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拨号连接互联网。
(四)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玩电子游戏。
(五)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六)禁止将涉密载体在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交替使用。
10、档案鉴定、销毁
(一)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二)严格执行《档案法》和《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对各门类档案的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鉴定的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四)鉴定、销毁档案,必须统一标准,每五年进行一次集中鉴定、销毁工作。
(五)销毁档案必须经中心主任初审后,填写《档案销毁清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专人鉴销,并出具专题报告,由中心办公室存档。
十、附则
1、本制度由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奈曼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