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27 浏览次数:71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奖励资金分配和下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奖励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作如下内容解释:

(一)奖励资金分配。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为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和自治区级统筹奖励资金两部分。其中:中央直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按因素法直接分配到旗县区,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对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自治区级统筹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省生猪(牛羊)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给我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统筹奖励资金额度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要求、乡村振兴工作重点,研究拟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分配到旗县区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具有特定用途(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分配到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区的,按照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生猪(牛羊)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牛羊)生产流通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中央或自治区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支出,不得重复用于中央或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已扶持项目。

(三)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并自觉接受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项目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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