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解读提纲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省以下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改革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13号)精神和要求,为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自治区改革方案有效执行,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是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区性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盟市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区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三是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具体如下:
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我区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2.主要内容
按照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区实际,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方面8项具体内容划分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是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具体包括: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二是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具体包括: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三是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3.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二是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改革。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方案、意见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4192195。政策解读员:王东升;也可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4820211。政策解读员:崔英杰(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二、政策解读形式
该解读方案以文稿形式进行解读。
三、政策解读渠道
该解读方案的政策解读渠道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四、政策解读时间
该解读方案的政策解读时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