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奈曼旗应急管理局党组关于修订“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30 浏览次数:127

中共奈曼旗应急管理局党组

关于修订“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的通知

各股室、队、中心:

根据巡察整改工作相关要求及工作需要,现已修订“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请大家遵照执行。

 

                       中共奈曼旗应急管理局党组

                             2021年3月30日   

 

 

 

 

 

 

 

 

 

 

 

 

“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规定,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共奈曼旗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奈党字[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落实“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事项,修订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决策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 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旗委、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指示和重要的工作部署;

2.履行职能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问题的决策、决定;

3.涉及全局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实施2万元以上、个人实施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5.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各股室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

2.后备干部人选的培养、选拔、推荐和确定;

3.干部考核,干部职工的奖励方案;

4.先进股室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

  (三)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专项经费安排;

2.单项支出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的非生产性资金安排(包括捐赠、赞助);

3.未列入预算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的大宗物品采购;

4.干部职工外出学习活动。

5.办公室、会议室、指挥中心大厅等装修项目。

6.办公室重大设备、应急物资装备等资产的购置。

7.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项目。

  三、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我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局党组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局党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位方可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题,由有关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根据上级指示和具体工作要求提出。

(三)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延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四)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要有计划地进行,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要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间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五)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六)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其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纪录形式存档备案,需要出具会议纪要的,2日内要出具会议纪要。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当事领导可按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应层次的会议通报。

四、组织实施

(一)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责任科室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在会议决策时,由主要领导明确具体领导负责。

(二)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三)对于经过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必须重新提交相应的会议讨论决定。

(四)负责执行决策的党组成员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査,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要及时向党组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决策监督

  为确保“三重一大”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有效性,应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党组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局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列入局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局机关办公室要定期对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报告

(四)对局党组成员不执行三重一”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奈曼旗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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