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
“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我们牢记总书记嘱托,弘扬“蒙古马精神”,肩负起“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