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应急联字〔2021〕86号
关于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许可证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大沁他拉街道办,六号农场管委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22日起办理202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网点规划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全旗计划设立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29家,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89家,许可证有效期为40天。具体网点分配见附件。
二、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条件
(一)符合旗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店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零售场所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以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器材,在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电话。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建筑物结构、电气与消防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八)烟花爆竹产品储存仓满足下列要求:1.泄压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2.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3.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4.应采取防止漏雨和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5.安装稳定性良好。
三、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3日向经营点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报名申请,提交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销售人员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零售店(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店(点)照片1份。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对申请人零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按附件1中零售店(点)的分配名额择优通过,并组织通过核查的申请人于2021年12月4日、5日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具体时间和地点事项另行通知)。苏木乡镇政府让通过核查并持有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合格证的申请人填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核查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附件4)表2上签署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在表3上签署苏木乡镇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意见。并将申请书、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和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审查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于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0日(12月6日青龙山镇、义隆永镇、沙日浩来镇;12月7日新镇、黄花塔拉镇、固日班花苏木;12月8日东明镇、八仙筒镇、治安镇;12月9日六号农场管委会、明仁苏木、土城子乡;12月10日苇莲苏、白音他拉苏木、大镇、大沁他拉街道办)报送至旗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服务窗口。
(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截止日期2021年12月1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旗应急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与烟花爆竹经营点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和派出所核实现场核查情况。
(四)零售场所经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及旗应急管理局审查合格的,旗应急管理局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表4上签署明确发证意见。
(五)申请人到旗办证大厅应急管理局服务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间另行通知)。
四、销售与燃放安全管理
(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大沁他拉街道办,六号农场管委会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所在地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特别是春节期间要组织专人开展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所有取得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零售店(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严禁经营无准入封签产品,严禁超范围经营礼花弹等A级、B级产品,严禁经营“三无”产品。
(四)必须在营业执照指定的地点销售烟花爆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营业执照或未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严禁在民用建筑底商或居民楼内设置零售店(点);禁止“前店后宅”“上店下宅”;严禁走街串巷或到异地销售,一经发现未在指定位置销售按无证处理。
(六)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一律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届满失效后,零售店(点)应将剩余的烟花爆竹送原批发单位代存,否则一律收缴没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站点;
3、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游览娱乐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举报机制
旗应急管理局继续实行举报机制,对受举报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者进行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应 急 管 理 局:0475-4220647
公 安 局:0475-4212540-2804
市场监督管理局:0475-4220615
附件:1.奈曼旗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指标分配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3.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内容样本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书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奈曼旗公安局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主题词:办理 烟花爆竹 零售许可 通知
抄 报: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1
奈曼旗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配表
地点 |
临时名额 |
长期名额 |
临时证布局 |
长期证布局 |
大 镇 |
1 |
2 |
1 |
兴隆庄1家、 章古台1家 |
大沁他拉 街道办 |
16 |
3 |
16 |
3 |
青龙山镇 |
7 |
2 |
青龙山镇5家、 南湾子2家 |
青龙山镇1家、 南湾子1家 |
义隆永镇 |
1 |
1 |
1 |
1 |
沙日浩来镇 |
3 |
2 |
3 |
2 |
新 镇 |
7 |
3 |
新镇街5家、 朝古台2家 |
新镇街2家、 朝古台1家 |
黄花塔拉镇 |
4 |
1 |
4 |
1 |
八仙筒镇 |
12 |
5 |
八仙筒街10家、平安地2家 |
八仙筒街2家、平安地3家 |
东 明 镇 |
8 |
3 |
8 |
东明3家 |
固日班花苏木 |
2 |
1 |
2 |
1 |
治安镇 |
6 |
1 |
6 |
1 |
白音他拉苏木 |
3 |
1 |
3 |
1 |
明仁苏木 |
6 |
2 |
明仁街3家、 清河3家 |
明仁街2家 |
土城子 |
5 |
1 |
5 |
1 |
苇莲苏 |
7 |
1 |
7 |
1 |
六号农场 管委会 |
1 |
0 |
1 |
0 |
合 计 |
89 |
29 |
|
|
附件2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
国家应急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
经营场所 |
|
邮政编码 |
|
|||
经营场所 详细位置 |
|
|||||
经 济 类 型 |
|
|||||
联系电话 |
|
|||||
仓储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日期 |
|
|||
登记机关 |
|
|||||
销售人员 |
|
联 系 电 话 |
|
|||
申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
产品分级 |
C[ √ ] D[ √ ] |
|||
爆竹类[ √ ] |
产品分级 |
C[ √ ]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零售点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烟花爆竹零售点名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XX邮政局东XX米处,国道111线南XX米处等,XX街东段等),东侧为_________________,西侧为___________________,南侧为__________________,北侧为 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 (自家/租赁)
(平房/楼房),宅店 (是/否)在同一建筑物内,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室内 (有/无)明火明线,
(有/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 (灭火器、沙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通道 (是/否)畅通。其周围50米内 (有/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100米内 (有/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100米内 (有/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说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4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
|
受理编号 |
|
受理日期 |
|
受 理 人 |
|
审查类别 |
申 请 |
发证机关 |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
表2
序 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意见 (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 或公安派出所) |
核查人 签 字 (至少两名) |
备 注 |
1 |
是否符合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
|
|
2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
3 |
春节期间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 |
|
||
4 |
经营场所内外部安全距离、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 |
|
||
5 |
经营场所的电器及消防等安全设施 |
|
||
6 |
是否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电话 |
|
||
7 |
产品储存仓是否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
|
||
8 |
是否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表3
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及公安派出所核 查 人 员 |
姓 名 |
部 门 |
职 务 |
|
|
|
|
|
|
|
|
|
|
|
|
|
|
|
|
苏木乡镇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审 查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表4
应急管理局 核实 人员 |
姓 名 |
部 门 |
职 务 |
|
|
|
|
|
|
|
|
应急管理局 承办 意见
|
分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表5
许可证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
|
|||||
单位地址(详细位置) |
|
||||||
许可类型 |
长期□ 临时□ |
经营方式 |
专柜£ 专店□ |
||||
经营面积 |
平方米 |
||||||
核定储量 |
箱/ 千克 |
||||||
许可经营范围 |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
C[ √ ] D[ √ ] |
||||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
C[ √ ] D[ √ ] |
|||||
喷花类 |
产品分级 |
C[ √ ] D[ √ ] |
|||||
升空类 |
产品分级 |
C[ √ ] D[ √ ] |
|||||
吐珠类 |
产品分级 |
C[ √ ] D[ √ ] |
|||||
组和烟花 |
产品分级 |
C[ √ ] D[ √ ] |
|||||
证书编号 |
( ) 〔 〕 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注:1.专店填写专店面积,专柜填写“A/B平方米”即“用于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面积/专柜所在店面的全部面积”
2.填写零售场所允许存放箱数和折合药量“ 箱/ 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