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发布日期:2022-04-18 浏览次数: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组织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新农村20字原则,结合我村实际,通过村“两委决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村务民主

    第一条  村党支部和村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一)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决定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推进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负责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二)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推进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由村委员会具体管理本村的各项事务。

第二条  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党员、干部、群众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选民直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原则上每10—15户推选1名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中女性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成员参加,会议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具体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 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草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村民会议上通报;

(三)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凡村大事要事,严格按照“532”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落实。

第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村账目由村两委审核、签字、监督委员会盖章后交苏木农经站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十一条 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综治网格员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及矛盾排查调处,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第二章集体资源

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有关规定,村内闲散地、空地、荒地、荒宅,属集体所有,村两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调配。无论何人均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后方可有偿使用,本村村民优先。所得租金与其他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贫困户、五保户和低保户名额确定,由个人申请,嘎查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报嘎查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至少三天,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十四条 按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嘎查,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常年居住系指在本村全年累计居住至少四个月,下同),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五条 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嘎查村民待遇。

第十六条 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人人有责,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损坏农田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七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村森林、草原、耕地及砂厂等资源。

(一)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林地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严禁焚烧垃圾,避免空气污染。

(二)严禁滥开荒、滥樵采、滥放牧,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三)严禁捕杀、药杀野鸡、野兔、麻雀等所有野生动物,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依法保护本村砂厂资源,凡涉及砂厂发包、出售等有关事宜必须经村民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男女平等

第十九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条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十一条 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二十二条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二十三条 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在本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在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旗、苏木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政策生育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第四章村风村貌

第二十九条 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

第三十条 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必须火化。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两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二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三条 尊老、敬老、养老

(一)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二)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三)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四)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五)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等,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四条  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等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有救助资格:

(一)家庭成员存在参与邪教、赌博、彩票、经常酗酒、出入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等超越救助标准的活动的;

(二)未履行赡养、抚养和扶养等责任和义务的;

(三)无故不参加苏木或村统一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的;

(四)家庭成员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保持村庄道路通畅,不准乱搭乱建车库、车棚、牲畜棚舍和其它建筑物。冬季下雪后,各自把住宅周围街面的雪清扫干净。

第三十六条 各户负责自家门前屋后的清扫与保洁,做到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确保房前屋后环境整洁。

第三十七条 各户及时自行清扫各种节日时产生的礼炮、炮屑等废物。

第三十八条 住户建筑、装饰产生的垃圾以及煤灰渣必须自行处置,不准倒入垃圾池(点)内。

第三十九条 村民住宅前后不乱堆杂物,各户应自觉自行清理门前柴草垛、石头堆和积粪池,柴草垛、石头堆和积粪池应选择隐蔽的地方有序堆放或用土及塑料布(纸)覆盖,不得占用大街公共面积及绿化带。

第四十条 各户院内要根据自身条件,发展种植庭院蔬菜、花草,屋内花草摆放有序合理。

第四十一条 门前设施、墙内不准乱写乱画,张贴各种宣传广告;沿街标语、广告必须规范统一,严禁“环境牛皮癣”;要及时更新残、缺、破、旧装饰设施,达到完好无损。

第四十二条 不准在门前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无序停放车辆和占道停车,禁止乱摆、乱放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三条 自来水、广播电视户户通、通讯网络、电力设施、路灯、健身器材、文化娱乐等“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配套均为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据为己有,不得故意损坏、私自出售、变卖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每年评选“文明卫生示范户”,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村环境卫生监督小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成立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小组。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班子成员和村民代表为成员,负责全村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附则:执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532”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三天后生效,同时上报苏木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条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村两委。

 

 

 

                    洛僧筒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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