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45号

发布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10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和服务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监管职责

(一)管理范围。政府系统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单位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管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盟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日常监测,负责做好网站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问责等工作。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主管职责,负责新媒体备案管理、开办关停、整合注销、日常监测、协调监督等工作。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作为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域名和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管理、安全等级保护等工作。

(三)主办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主办职责。主办单位应履行网站和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二、全力推进各项重点任务

(一)推动政府网站建设。

1.规范建设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自治区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自治区本级政府各部门网站全部迁移至该集约化平台;各盟市将现有政府网站群平台升级改造为集约化平台,并将辖区内所有政府网站(含旗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全部迁移至本级集约化平台。各盟市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依托统一信息资源库,建立统一的政府网站功能支撑体系,提供标准一致、数据同源的应用服务,推动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集约。各盟市的集约化平台要优化升级和开发完善政务新媒体多账户管理、监测服务等功能,逐步将各类政务新媒体迁移至集约化平台,实现政务新媒体统一监管,统筹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融合发展。

2.构建政府网站统一信息资源库。自治区及各盟市应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已建成集约化平台和统一信息资源库的盟市,要尽快实现与自治区统一信息资源库的对接;未建设的盟市可基于自治区统一信息资源库升级改造现有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自治区统一信息资源库向各盟市开放数据接口,实现自治区、盟市数据互联融通。

3.规范网站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相关要求规范网站管理,新开设政府网站需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登陆“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基本信息,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并通过安全检测方可上线运行。未按指引要求程序办理关停手续擅自下线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二)规范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

1.规范运维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级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原则上应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账号。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要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以及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低和利用率不高的政务新媒体要进行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2.建立政务新媒体备案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审核。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需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获批后方可注册;变更、关停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不在监管范围内、需从“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删除的政务新媒体,要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办公厅审核。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均需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中提交申请。

3.打造“蒙速办”全区统一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将“蒙速办”作为全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网上总门户、总平台,整合各部门(行业)政务服务资源,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强化服务监管评价。

(三)加强功能建设。

1.深化政务公开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建立政务新媒体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政策文件的多形式解读,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要实现相互关联。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重要政策信息要做好效力标注。着力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宣传、网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

2.集成办事服务功能。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统筹推进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政务大厅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所有能在网上办理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类事项要全部入驻“蒙速办”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3.完善政民互动功能。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留言办理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以及统一、权威、全面的咨询问答库。

4.强化宣传引领功能。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政治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意识形态主阵地作用,切实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对网上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加强沟通、主动发声、有效引导。

三、切实加强运维管理

(一)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按照“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原则,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各级主办单位要全面履行内容信息发布审核把关职责,加强信息发布风险前置审核,确保信息来源合法正规、权威准确、及时有效。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等言论。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与地理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二)完善运维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力量配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等工作。主办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和协同联动机制,及时发现、纠正运行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出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送主管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并于每年1月底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加强安全防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制,技术安全由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内容安全由主办单位负责。主管单位要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技术平台和内容进行安全评估。主办单位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重点敏感信息每日进行扫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四)健全监管机制。各主管单位要加强监管,每季度开展1次全面巡检,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要建立问责机制,对被国家和自治区抽查通报的问题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实施问责,相关地区在通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的整改和问责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要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完善主动监测、网民举报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假冒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机制,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明确岗位职责。要认真组织开展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信息编发、回应引导、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要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深化政务公开、“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监测和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45号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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