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好差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信息透明度,保障广大办事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全旗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信息,是指办事群众或企业运用“好差评”系统做出的满意度评价。
第二条 旗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旗本级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结果通过政务服务终端等形式进行对外公示,接受办事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