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体现高效便捷、热情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结合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需要或申请人的要求延长办公时间,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政务服务。
第二条 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内,因工作急需或特殊情况与中心业务股或窗口单位事先约定时间办理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延时、预约服务范围
(一)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办理有关事项,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应延时办理完毕;
(二)申请人因工作急需或特殊情况需要延时、预约办理的事项;
(三)旗政府或中心交办的需要延时、预约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需要预约服务的,可以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中心业务股或相关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预约电话:受理服务股0475-4226022;
(二)中心业务股接受预约后,应及时协调相关服务窗口做好准备。
第五条 延时、预约服务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延时,预约服务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服务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二)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预约服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延时、预约服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延时、预约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的,受理窗口应及时告知中心业务股,由业务股协调相关窗口提供延时、预约服务;
(四)窗口或业务股接受预约时,应对申请人的名称、联系电话、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携带的资料及服务时间;
(五)申请人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到预约现场的,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六)延时、预约服务实行责任制,窗口负责人负总责,窗口受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中心对各窗口延时、预约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并将延时、预约服务情况纳入中心日常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