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管理工作,及时公正的处理办事群众投诉,促进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投诉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依法受理或办理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行政审批程序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事项故意拖延、推诿,未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理的;
(四)服务态度生、冷、硬,斥责或讥讽办事群众的;
(五)未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需提交的有关手续、材料,导致办事群众多次往返的;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七)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擅立收费名目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二、投诉处理
对受理的投诉,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现场投诉的,应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投诉内容等。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投诉的,应当场解决,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过错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问题复杂,当场无法答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二)对信函、传真等书面投诉的,应当做好登记留存,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人保密。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三)对网上投诉的,应保留好原始投诉材料(如网上投诉截图、投诉信件等),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网上答复投诉人。
(四)对纪委监委等部门转来的投诉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相关单位。
(五)对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进驻中心窗口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心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反馈给中心。
(七)投诉处理要做到客观、公正,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投诉,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八)经调查,窗口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由中心督查室对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核或提请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党组会研究,处理结果应抄送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窗口月(年)度考核和单位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九)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中心督查室应进行复核。经复核,认定过错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三、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以通过现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电话、意见箱、信函等途径进行投诉。
四、投诉渠道
(一)意见箱:中心正门外东侧
(二)信函投送详细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室,邮编:028300。
(三)投诉电话: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室: 0475-4224506。
(四)现场投诉:中心一楼办不成事窗口、中心三楼督查室;
五、其他事项
(一)投诉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本办法由中心督查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登记表
附件1
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登记单
投诉编号: 投诉日期: 年 月 日
投诉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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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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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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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单位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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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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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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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 及拟办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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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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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及反馈 |
经办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