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30 浏览次数:109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充分体现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有关行政审批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各部门“审批办”依据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结时限等制作一次性告知单,将一次性告知单放置于政务服务大厅和各办事窗口,方便群众查阅。

第四条 旗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审批部门应将政务服务大厅的具体地理位置、各个窗口在服务大厅的具体位置窗口的办事职能、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办事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结时限、咨询电话等通过政府网站和公众号予以公布。办事群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和公众号的方式获得一次性告知服务。

 政务服务中心应在服务大厅设置咨询引导服务台,并配置工作人员及咨询电话。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事 群众和接听来电咨询,对办事群众提出的咨询事宜应详实地做出解答,在第一时间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

 办事群众到旗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有关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所需申报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将办事群众引导至相关部门的办事窗口。

办理事项过程中,凡出具《退件通知书》、《不予批 准决定书》或有关批复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件、不予批准的,办事群众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复议或行政诉讼。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政策动态。事项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 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造成申请人多跑路、多耗时引起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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