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30 浏览次数:99

  为强化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升服务形象,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中心作息时间按旗政府办公布的时间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二条  中心实行电子考勤机签到签退制度。规定时间内未签到为迟到、未签退为早退。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及中途请假外出须在电子考勤机上登记,未登记的视为旷工。

第三条  中心督查室每月对“审批办”和中心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其中,“审批办”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要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出勤情况将作为全体工作人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请销假制度

第四条  中心及“审批办”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结束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按照请假批准权限申请续假。无正当理由延续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履行下列请假手续,并报中心督查室备案:

1、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审批办”副主任由中心主任批准;一般工作人员由“审批办”副主任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内的,经本单位“审批办”主任签署意见,由中心主任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审批办”主任签署意见,由中心主任和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从“审批办”抽调人员回所在单位工作的,原则上不准假,确属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申请,由中心主任批假。

第六条  中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奈行审字20217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各类请假均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须通过电话或由其他工作人员代替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因参加现场踏勘、听证论证、出席会议、上报办件等事由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办理因公外出登记。申请人根据工作安排提前填写《因公外出登记表》, 由各审批办负责人签注意见,经中心主任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的;

5、擅离工作岗位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6、临时请假2小时以内,没有考勤记录的,计旷工半天。

第十条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度休假等法定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审批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督查室备案。

十一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应当及时报到并到中心督查室办理销假。

第三章  替岗制度

第十二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含一天)以上,因公务需要回单位开会、学习、参加社会活动超过一天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婚假、产假等得到批准的,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原岗位的工作应有熟悉业务的人员替岗,不得出现空岗现象。替岗人员应当在请假条上注明,报中心督查室备案。

第十三条  替岗人员上岗前应认真学习《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对一年内满勤达到3个月以上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年终考核时加5分,机关工作人员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十五条  机关和“审批办”工作人员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给予相应处罚。

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处罚办法: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2天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编在岗人员年度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因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考勤纪律被纪检部门或媒体通报批评,给中心造成恶劣影响的。

“审批办”工作人员的处罚办法: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2天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所在单位,同时移交给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对所在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时给予适当扣分:

1、连续三个月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的;

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

3、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的;

4、因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考勤纪律被纪检部门或媒体通报批评,给中心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窗口工作人员和机关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机关及“审批办”工作人员条款由中心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奈政服字201419号《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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