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委组织部、旗直属机关党工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政务服务中心2014 年8月20日印发)
为加强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窗口工作人员选用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与窗口工作要求相适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团结协作能力,服务意识好的优秀中青年干部。
(二)是选派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科级以上职务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各选派单位“审批办”整建制进驻窗口开展工作,“审批办”主任由部门副职兼任,副主任由正股级干部担任。
二、窗口工作人员的选用和调整
(五)选用窗口工作人员,采取单位推荐和中心审查相结合和办法。由选派单位根据选用条件提出人员名单,由中心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选派到窗口工作。
(六)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应保持相对稳定,除特殊情况外,两年内不予变动。确需调换的,其选派单位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选派单位因特殊情况临时调换人员的应提前五天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
(八)对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尚未熟悉工作之前,拟调离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离岗。
(九)经中心考察,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严重违反中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选派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在五日内予以调换。
(十)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选派单位的其他工作。
(十一)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接受选派单位和中心的双重领导。窗口日常工作以中心管理为主,业务办理工作以选派单位为主,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十二)窗口工作人员不服从中心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选派单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纪委监委部门。
(十三)未经中心同意擅自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除扣减选派单位绩效考核分值外。还将对选派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使用
(十四)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由中心对其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十五)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按年度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在中心进行公示,并通报其选派单位,选派单位不再对其重复考核。
(十六)在中心窗口工作期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予以嘉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中心向其选派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奖励、任用的建议。各选派单位在晋升职级和评定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成绩突出的窗口工作人员。
(十七)各选派单位党组(党委)在研究确定窗口工作人员提拔使用前,应征求中心意见,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同时在中心相应窗口张贴。
(十八)窗口工作人员调离中心时,由中心出具本人窗口工作表现书面鉴定,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窗口党(团)员的教育管理
(十九)窗口工作人员中的党(团)员应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中心,由中心统一管理,并参加中心党(团)组织的组织生活和所在党(团)支部的各项组织活动。
(二十)窗口工作人员中党(团)员的组织培养、教育管理、评选表彰、民主评议、党(团)费收缴等工作,由中心所在党(团)支部负责。
六、其他
(二十一)本办法由旗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