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使用,推进红十字会工作规范标准化、运行公开透明化,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由红十字会在全区组织开展的一项社会公益募捐活动。活动的主题是号召全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驻军部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踊跃参与,职工与个人捐出一天的收入、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捐赠资金用于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三条 募捐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全区“博爱一日捐” 募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和使用遵循分级募捐、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统分结合的原则。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级红十字会捐款的接收、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二级以上响应),自治区和盟市红十字会可以统筹本辖区内各级红十字会的备灾储备金集中使用①。
第二章 捐款的接收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资金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资金。
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捐赠人需出具书面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予以说明,捐赠意向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没有附加条件。指定捐赠意向的款额不超过捐款总额的30%。
第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收捐款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捐款的管理
第七条 捐款由各级红十字会纳入捐赠专门银行账户、设专账统一管理,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单独核算。
第八条 捐款的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按照相关程序报备审核,旗县(市区)5000元以上、盟市2万元以上、自治区5万元以上捐款的支出,必须由执委会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没有设立执委会或班子成员为两人(或少于两人),需书面报请会长批准。会议纪要和审批手续存档备查。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各级红十字会参照上一年度“博爱一日捐”募集资金总额,制定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向上一级红十字会报备。9月底,根据本年度捐款实际接收情况,可对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并向上一级红十字会报备。上一级红十字会在接到下一级红十字会资金使用计划后,须在10日内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根据自治区红十字会、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内红发〔2015〕10号),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博爱一日捐”资金,每年应当接受同级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构的审计,捐款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依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中发生的直接工作成本,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可以在捐款中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总额的6.5%。支出范围包括宣传费、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检查督导费等,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单位的行政开支。
禁止重复列支工作成本。
捐赠方对工作成本有明确要求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四章 捐款的使用
第十二条 本着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博爱一日捐”捐款主要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备灾救灾、社会救助和人道公益项目等工作。按照“有灾救灾、无灾备灾”的原则,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将接收捐款总额的20%用于备灾储备,备灾储备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金管理;30%用于巩固原有人道救助品牌项目;50%用于全区统一部署的人道公益项目。当年接收捐款数额超过75万元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可调整30%和50%的支出结构,即:30%用于全区统一部署的人道公益项目,50%用于巩固原有人道救助品牌项目。
本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三级以上响应),可以使用备灾储备金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同时需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捐款,不得自行改变捐款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博爱一日捐”捐款用于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及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除捐赠人有明确意向外,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执行;紧急救援阶段的采购,可以在三家以上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捐赠方对物资采购有明确要求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在“博爱一日捐”资金接收管理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募捐款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红十字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4月22日发布试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备注:
①统筹盟市、旗县当年留存的备灾储备金全区集中使用的决定由自治区和盟市红十字会根据灾情实际做出,需本级执委会决定或报请会长批准后执行。
②备灾储备金累计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数额之外的资金,除上年度留存的备灾储备金的1/2(即上年度捐款总额的10%)和本年度应留存的备灾储备金(即捐款总额的20%)外,其他备灾资金可以在本年度统筹使用,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