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镇主城区餐饮业油烟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改善大镇主城区的人居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面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大镇主城区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并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保洁台账。
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业主,要自行停业整顿,安装并达到使用标准方可营业。
三、未能如期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