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改善最易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通辽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奈曼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奈曼旗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特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救助。
第三条 奈曼旗红十字会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人道救助必须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严格把关,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 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第一时间救助的原则;
3、坚持户籍属地救助为主的原则;
4、坚持量入为出、救急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奈曼旗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的资金、物资来源:
1、“博爱一日捐”善款;
2、专项或定向捐款;
3、上级红十字会划拨的救助款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奈曼旗人道救助分为日常人道救助、专项人道救助、定向人道救助三种形式。
第二章 救助资金的性质、原则和目标
第七条 性质:合法性、救助性、非营利性
第八条 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收定支。
第九条 为红十字事业募集资金和物资,构建红十字公益服务体系,救助困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三章 日常人道救助
第十条 日常人道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十一条 本旗居民(以户籍或身份证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日常救助:
1、因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少见病、癌症等重特大疾病治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3、因家庭困难无力上学的贫困学生;
4、旗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十二条 日常人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一般救助标准为1000-3000元。
第十三条 日常救助原则上只限一次,不重复救助,不与其他部门救助相交叉。
第十四条 救助程序
1、申请:申请救助人需要准备如下申报材料:
(1)贫困证明并加盖嘎查、村(分场)、社区及当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公章;
(2)重特大疾病需提交近期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当年医疗费用收据、清单等相关医学资料;
(3)申请人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撰写救助申请书;
(5)相关照片等影像资料
2、受理、审批
(1)求助人的申请材料一般先由嘎查、村(分场)、社区填报,经当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办)红十字会初审,最后上报至旗红十字。
(2)奈曼旗红十字会收到上报的救助材料后,经过专项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救助。
第四章 专项人道救助
第十五条 专项人道救助是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和筹资情况,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救助方式。一般设定有助老、助学、助残、助患、助困等项目。
第十六条 奈曼旗红十字会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确定人员、确定救助金额度和救助物资数量、审批发放的程序适时开展专项救助活动。
第十七条 奈曼旗红十字会专项人道救助严格按照人道救助方案及计划执行。
第五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十八条 定向人道救助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九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旗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条 定向人道救助的原则
1、尊重意愿。按照捐赠人意愿落实,对确需调整的定向救助金,由奈曼旗红十字会提出调整意见,经捐赠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安排使用。
2、定向管理。专款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通过旗红十字会网站定期公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第二十一条 定向人道救助按照定向捐赠意愿书或旗红十字会与捐赠方制定定向救助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奈曼旗红十字会按照《奈曼旗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救助款物。
第二十三条 人道救助金根据救助计划审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年度救助计划由常务理事会或执委会讨论确定,监事会监督;
(二)救助金额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突发紧急事件救助和新增当年度救助资金计划由常务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研究决定,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救助。
第二十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奈曼旗红十字会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捐赠人的意愿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救助款物。
第二十七条 救助款物的使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奈曼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意外事故:本救助管理办法中的意外事故指交通事故、触电事故、溺水事故等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
自然灾害:本救助管理办法中的自然灾害指洪灾、旱灾、雪灾、火灾等非人为的自然现象。
残疾军人:本救助管理办法中的残疾军人不含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