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对募集、分配、拨付资金(以下间称为专用基金)的管理,保障专用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捐助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原则。专设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专用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如实反映专用基金的收支情况,加强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合理编制财务报表。
三、账户及帐薄的设置
(一)凡接收专用基金百万元以上项目(含100万元)都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开设单独账户,该帐户用于专用基金的收支,其他资金不得在此帐户核算。
(二)接收专用基金不足百万元或因不预见因素,不能开设单独账户的,可设分类帐,单独核算。
(三)专用基金账簿设置应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和明细账。
四、专用基金的使用
(一)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注意划清各专用基金的界限,不得占用或挪用。
(二)使用过程中,确需调整专用基金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者、分配及拨付单位同意后进行,不得自行改变基金用途。
(三)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将专用基金支付本单位预算中的一般行政性开支,更不允许将专用基金转移给其他单位使用。
五、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告要在每季度终了后,下个月初的5日前报上级红十字会财务处,财务报告要附财务报表。
六、所有专用基金的支付都要经过财务主管和秘书长的同意,并且要有书面签字依据才可支付。
七、因财务人员任期届满、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其工作等情况,应办理交接手续。
八、旗红十字会每年度应当向捐赠者及分配拨付单位公布专用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每一项专用基金接收及使用都要接受审计部门审查。并且对前去检查或审计的工作人员,旗红十字会要为其工作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