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理委员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现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奈曼旗民政局
2022年1月10日
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保障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和《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通民发〔2021〕28号)、《通辽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20〕31号)和《奈曼旗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奈政办字〔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苏木乡镇(场、街道)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在临时救助资金账目下设置用金科目,用于苏木乡镇(场、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第三条 通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具有本苏木乡镇(场、街道)户籍或者持有本苏木乡镇(场、街道)居住证的居民。
第五条 因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紧急突发事件,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无支付能力放弃治疗的困难居民,以及非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特殊急难型家庭或个人。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资金保障
第六条 救助标准。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时,综合评估其致困原因、刚性支出和《奈曼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救助要求,确认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从旗财政下拨给苏木乡镇(场、街道)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 ,由苏木乡镇(场、街道)负责保管。
第四章 审批启动程序
第八条 备用金启动。民政办接到困难对象主动求助或通过各村社会救助协理员发现上报后,要立即对困难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综合研判,对急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立即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程序,并根据《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奈曼旗临时救助实施救助细则》等救助金测算标准,提出救助建议。特殊情况可经乡镇党委领导研究决定一次性给与当年月城市低保5倍(含)以内的救助资金。苏木乡镇(场、街道)审批权限确定在4000元以内。
第九条 备用金审批。苏木乡镇(场、街道)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形式对民政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作出是否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并及时报旗民政局备案后实施。对不予批准启动备用金的,告知村民并说明理由,做好其他相关救助工作。
第十条 备用金发放。民政办根据审批决定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救助时效。简化救助程序,实施救助前置,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审批,不得以材料不齐或领导未签字等客观原因拖延急难救助时效,对材料不齐的,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手续,领导特殊原因未签字的可通过电话等途径汇报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补签。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场、街道)要加强对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借临时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救助,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民政办要加强急难信息收集排查力度,准确科学合理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苏木乡镇(场、街道)财政部门对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优先拨付,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旗民政局及苏木乡镇(场、街道)政府纪委要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备用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救助支付的,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的,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