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奈曼旗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第二批事项划转的通知 奈政发〔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4-11 浏览次数:176

一、文件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地区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85号)

经旗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旗本级11个部门53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二、涉及范围: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三、预期目标:

1.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根据划转事项情况,将涉改部门目前正在从事相关审批工作的行政事业人员“连人带编”划入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在人员划转工作中,无法划转指定人员的,要划转相应的行政事业编制,并且原部门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继续在旗政务服务大厅相应窗口开展审批工作,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安排的工作人员开展审批业务培训,直至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能够独立开展审批业务方可返回所在部门,确保审批工作无缝衔接、有序办理。

3.随事项划入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工作人员保持原职级、职称待遇不变。同时,统筹考虑职称晋升评聘,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

、主要内容:

1.划转行政审批等事项时,原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做好与上级业务系统对接、专用电脑、勘验车辆、各类专业设备和密钥的授权和制式证照使用的交接工作

2.划转事项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划转事项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办理,待原主管部门与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签订划转事项交接书之日起,划转事项正式由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理。划转过程中原主管部门已受理的事项,继续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确保事项办理的完整性。

3.原主管部门要将划转事项所涉及的政策文件、证照文书等一并移交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并明确事项划转后相关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工作。未划转的事项继续由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

4.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原主管部门的对口上级部门提供的,原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申领,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制式证照可以自行印制的,由旗审批局统一印制。

5.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相关的文件,要及时转交给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组织相关业务会议、培训等活动,要及时通知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人员参加,对确需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查或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材料,不再通过原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6.事项划转前审批事项形成的档案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保管,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需要调档、查档时,原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承接划转事项后形成的档案由旗审批局保管,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审批事项卷宗的管理工作。

7.事项划转后,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原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依法按程序予以公布,做到权责明晰。事项划转后权责边界不清的,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与原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仍由原主管部门继续实施。

8.对于未要求划转的事项由原主管部门继续实施,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接受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技术保障机制

1.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听证论证等办理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事项明确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与原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内容。

2.对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环节较为简单、专业性要求不高的审批事项,由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独立组织实施。对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环节较为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需要原主管部门提供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撑的,原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待条件成熟后移交旗审批局。按照规定需要专家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勘验或出具报告的,由旗审批局单独或会商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

3.行政审批过程中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证照印制等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监管机制

(一)要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监管事项和监管职责,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逐条逐项列出监管目录清单,制定监管工作流程, 针对所划出的事项及时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二)要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工作机制,采取搭建审管信息互动网络平台、建立联络员制度等措施,通过公函、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时推送审批与监管信息。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要实时向原主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原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纳入监管。原主管部门要实时向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反馈监管信息,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依据监管建议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三)建立完善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审批政策标准、审管工作衔接等重大问题,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程度高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共同做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四)实施审管分离后,原主管部门依法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和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主管及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全方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七、监督保障:

纪检监察机关全程跟踪改革推进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整体改革工作进程和效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相关问责规定严肃处理;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主动配合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履行好现有审批服务职能,加强业务指导,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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