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现将《奈曼旗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奈曼旗嘎查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审批表
2021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完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救助信息,加强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提高基层民政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根据通辽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全市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通民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是指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聘任,在嘎查村、社区从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应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热心民政事业,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
第三条 旗民政部门负责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聘任、日常管理、考核工作,苏木镇(社区服务中心)民政办具体领导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日常工作;嘎查村(居)委员会要为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大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推动党的各项民政惠民政策精准落实,让广大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开展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和嘎查村、社区居民各项救助政策咨询。
(三)协助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增减等变化和收入、财产变动的精准核实,协助社会救助对象中困难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定期报告,及时向苏木乡镇(街道)反馈信息。
(四)协助困难群众向苏木乡镇(街道)提出各类救助申请,主动摸排发现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协助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救助对象的日常服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入户走访。
(五)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监督工作、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和集中供养需求申报等工作。
(六)协助做好低收入人口摸排、信息录入及常态化帮扶工作。
(七)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做到快速核查、及时救助。
(八)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三民”和殡葬、婚姻等相关服务工作。
(九)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救助对象台账管理工作。
(十)协助配合承接旗县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社会组织到嘎查村(社区)开展工作等有关事宜。
(十一)协助做好市旗镇三级社会救助信访维稳工作。
(十二)做好旗县级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交办的其它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职责根据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承担职责的调整情况予以调整、变更。
第三章 选聘
第五条 选聘岗位。一个嘎查村(社区)民委员会选聘一名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
第六条 选聘原则、程序。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选聘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属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嘎查村(社区)推荐、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审核、旗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选聘。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嘎查村(社区)“两委”根据选聘条件和原则,从自主报名或“两委”成员推荐的人选中,经民主评议后,确定一位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确定后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奈曼旗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选聘审批表》,连同公示材料报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审核。
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奈曼旗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选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旗民政局审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旗民政局做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在《奈曼旗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选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告知苏木镇(社区服务中心)。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出现空缺时,所在村(社区)和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及时组织重新选聘。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聘用期限。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聘期与嘎查村(居)委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嘎查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的社会救助协理员随时解聘重新启动聘用程序。
第八条 选聘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群众基础好、工作能力强,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乐于奉献的精神。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能够胜任嘎查村、社区辖区范围内社会救助各项工作。
(四)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
(五)国有农牧林场、水库可以从辖区分场负责民政工作的业务人员中选任社会救助协理员。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为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七)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八)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民政救助、保障、补贴资金、物资等被查处的;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基层民政工作的。
第四章 培训
第十条 旗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制定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协理员教育培训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受旗民政部门委托或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天。
第十二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应加强学习,接受苏木镇(街)民政办业务指导和参加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苏木镇(街)民政办负责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和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旗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镇(街)民政办开展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苏木镇(街)民政办应当制定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簿、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嘎查村(社区)“两委”直接领导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工作。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日常工作。建立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社区)民联系,做到及时服务。组织嘎查村(社区)民代表对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建立嘎查村(居)民评议监督制度。村(居)民有权对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将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报告制度,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每季度向苏木镇(街)民政办报告一次工作,苏木镇(街)民政办每半年向旗民政局报告一次工作,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工作建议等。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苏木镇(街)民政办应当根据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嘎查村(社区)“两委”评议和群众代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年度考核工作。要将群众代表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九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⑴ 不能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
⑵群众测评严重不满意或反响较大的;
⑶ 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⑷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信访舆情的;
⑸ 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⑹ 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社会救助协理员,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解聘意向,由民政部门进行解聘,并按照选任条件,在一个月内重新选任。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旗县市区民政局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激励机制,每年对优秀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旗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激励机制。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社会救助协理员可直接续任。原则上,旗民政局每年对优秀的社会救助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年度总金额不少于人均2400元,并视情适时予以调整。有条件的苏木镇(街)、嘎查村(社区)委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适当增加社会救助协理员补助,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五条 补贴发放经苏木镇(街)民政办签署审核意见报经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旗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个人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社会救助时,应按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嘎查村(社区)委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工作的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奈曼旗嘎查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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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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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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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近期2寸 免冠彩色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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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
姓 名 |
与本人关系 |
姓 名 |
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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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村(社区)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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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镇(街)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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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注:本表共一式三份,旗、镇(街)、村(社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