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2 浏览次数:183

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现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奈曼旗民政局

2021年8月13日

 

 

 

通民政社救〔202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

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各地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通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

助帮扶工作方案(试行)

 

 

 

通辽市民政局

2021年810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21〕30号)等精神,健全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巩固拓展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织密编牢救助保障网,坚决守住防返贫致贫的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摸底排查困难群众,建立全市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坚持城乡统筹,以农村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兼顾摸排城市低收入人口;坚持动态监测、定期更新,确保低收入人口及时纳入监测范围;坚持快速预警、精准救助,一旦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立即启动救助程序,根据基本生活需要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

二、监测对象范围

1.低保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2.特困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已经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城乡老年人、未成年和残疾人。

3.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是指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易返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4.支出型困难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5.其他低收入人口。各地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三、信息采集方式

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组织开展摸排,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等方式发现低收入人口;线上完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通过数据比对、热线信访等方式发现低收入人口,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市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

1.自主申报。困难群众通过设在苏木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政务服务“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低收入人口申报,也可通过内蒙古低保微服务平台以及各地开发的手机应用APP、微信小程序等客户端自主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家庭相关信息。对家庭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通过设在嘎查村(社区)的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社会救助协理员代为提出申报

2.入户走访。在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动员组织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干部入户走访,重点走访困难残疾人、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困难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困难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困难家庭等了解他们的基本生活状况。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特别是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或其他从事社会救助和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开展走访。

3.数据比对。各地民政部门可通过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共享、交叉比对,及时汇总更新获得相关部门专项救助的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筛查出未纳入数据库的低收入人口。

4.热线信访。各级民政部门、基层干部等通过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媒体报道信息等,及时分析、调查、研判出有潜在风险的困难对象,将信息进行汇总纳入监测范围,符合条件的帮助其申请救助。

5.历史数据。对已按程序退出低保或终止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群众继续予以监测预警。

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和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与相关部门定期比对更新数据,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

四、动态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内容。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或者相关部门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则立即启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等救助工作。 

(二)监测方法。一是日常走访。发挥嘎查村(社区)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等作用,组织嘎查村(社区)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走访探视困难群众,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并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二是随机调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干部或受政府委托开展社会救助摸底排查的社会工作机构、组织等,按照一定比例对低收入人口进行入户探视,了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三是数据比对。逐步将低收入口数据与医保、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低收入人口家庭变化的相关情况。

(三)预警处置。建立预警信息分类处置机制。对于监测预警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对于监测预警特殊困难情形且缺乏相应救助政策的,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个案研究解决;对于监测预警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终止救助。

四、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在监测预警范围内的低收入人口如需获得救助,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苏木乡镇(街道)及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启动审核确认程序。

(一)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人口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实行权限下放的地方,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单人保”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人主要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主要是医保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实行权限下放的地方,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给予专项社会救助

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和部门协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由相关部门根据低收入人口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

(三)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用足用好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政策。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

(四)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五)积极开展慈善救助

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人口,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动员引导相关企业、组织将对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救助帮扶措施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要将低收入人口摸排、监测、救助帮扶工作作为“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的重要内容,一体部署实施,确保低收入人口摸底排查、监测预警和救助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为契机,加强与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完善全区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做好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常态更新等工作,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提供支撑。

(三)加强宣传培训。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各类信息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宣传党的兜底保障政策,传达党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作图文并茂、简单明了的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解读和申请指引,方便困难群众了解掌握、便捷申请救助帮扶。要大力开展面向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苏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确保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