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办理
1、年龄及期限
年满16周岁(包括16周岁)以上的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证件有效期为10年、20年和长期。
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办居民身份证,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5年的居民身份证。办理长期身份证过程中有急需可办理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2、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人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指纹信息。
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本人持户口簿、过期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临时身份证:由本人持户口簿到行政服务中心或辖区派出所办理(现临时身份证办理全区通办)。
异地居民身份证办理
1、年龄及受理范围
年满16周岁(包括16周岁)并且户籍地派出所已经将其本人标准相片信息录入人口信息系统的公民。
除新疆、西藏自治区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流动人口可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业务。
2、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补领身份证:本人凭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换领身份证:本人凭损坏或者有效期满的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免费
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20元
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40元
临时身份证:10元
出生入户
1、政策内生育出生人员所需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结婚证》
2、政策外生育出生人员(含超生、非婚生育婴儿)所需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父母非婚生育书面说明》、《结婚证》、《父母户口本》、无原始《出生医学证明》需做亲子鉴定。
非婚生育出生人员,申请随父亲落户,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港澳台及国外出生人员所需资料
《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子女、父母回国护照》原件复印件、《结婚证》。
死亡注销
1、居民正常死亡
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
死亡公民已经火化:凭《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居民在家中死亡: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亲属签字确定凭死者户口簿、死者身份证,办理死亡注销。
2、居民非正常死亡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死者户口簿》、死者身份证办理。
3、居民下落不明
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失踪人员户口簿、失踪人员身份证。
市外迁入
凡跨市范围的户口迁入一律使用《准予迁入证明》。
婚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迁入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投靠亲属:亲属关系证明、迁入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其他原因迁入:在镇内购房的需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有工作单位的需要单位介绍信。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需持迁移证、毕业证及复印件。复员、转业军人需要退伍证原件、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营业执照,连续一年缴税凭证。
“两劳解释”人员,需持刑满释放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市内迁入
1、持房产证、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填写《申请迁入人员审批表》到服务中心或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
迁出户口
迁入地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大中专招生的需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变更、更正
1、变更姓名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提交申请到派出所填写《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在网上直接办理。
已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的,无特殊原因及充分理由不予更改。
2、变更民族及年龄
实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民族、年龄错误必须有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原始凭证(原始户口簿及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等。
到派出所填写《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户籍窗口工作民警审核签字。
由旗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后统一上报通辽市公安局审批。
户口补录
因公民外出多年核对户口时村上漏报、系统更换数据丢失、出生未申报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情况:本人需提供户口簿、原一代居民身份证及《常表》、其他相关材料
并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材料,填写《补入户口审批表》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