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根据《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我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文;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拟不予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委办公室连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记建档备案。
(二)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准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位置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我局将该公文通过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我局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