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奈政办发〔2021〕9号

发布日期:2021-10-11 浏览次数:93

奈曼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调整年度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旗司法局共同负责对列入目录的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下列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旗政府重大项目、民生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五)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六)需要拟以奈曼旗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本单位拟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听证;

(四)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时间安排;

(五)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七条  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拟决策事项后,经审查符合决策事项规定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经审定的旗政府决策目录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旗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报旗政府批准,同时提请相应调整决策目录。

第十一条  被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不得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